关于2007级本科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31浏览次数:1120

 

    为给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机会,凡在四年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课程)的学生,可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六年),延长修业期内按学分收费。
    申请办理延长学年的学生,应在2011年3月4日前,向学院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教务处
2010年12月31日